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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调整要点

作者: 时间:2020-03-20 浏览次数: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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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规范中只有24条为强制性条文,原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理解为所有条文都是强制性条文)。

2、第3.1.5条:“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报、联动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新增加内容)也就是说,每条总线回路*多可连接180个设备(是指连接的设备,不是指编码地址数量)。

注:原规范5.1.2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3、第3.1.6条:“系统总线上应设置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新增加内容)也就是说,从弱电井端子箱需要分回路引出报警线路,每条线路上*多串接32个点。穿越防火分区时的线路宜从弱电井单独引出回路。短路隔离器宜集中设置在弱电井接线端子箱内,穿越防火分区处,可暗敷设短路隔离器的过路盒。

4、第3.1.7条:“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新增加内容)也就是说,避难层之间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应单独配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我理解为同一台报警控制器的输出回路,不应跨越避难层)。

5、第3.1.8条:“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新增加内容)软启动是否可以,未提及。较好的处理方法是:35KW以下可直接启动,大于35KW宜采用降压启动(星型——三角型,应放2根管子到水泵,如为1根管子,管径应放大,要考虑2根电缆或7根电线从控制柜到泵)。

6、第3.2.3条:“集中报警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警报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也就是说,新规范明确:需要配置图形显示器。

注:原规范5.2.3条:“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7、第3.3.3.3条:“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建筑物闷顶、夹层等”应单独划分为探测区域。也就是说,水管井、空调井等处可不考虑设置探测器(有条件还是设置好些)。

注:原规范4.2.3.条:“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建筑物闷顶、夹层”应单独划分为探测区域。

8、第3.4.8.5条:“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新增加内容)也就是说:监控室等可以和消防控制室合用,只要内部做出分隔就可以了。

180-8018-1848